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代杰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原则是什么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5-07-30 14:04)    点击:279

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及原则是什么?

  设立方式 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。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。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,发起人必须认足公..

  设立方式

  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。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。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中,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,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。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,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。应当注意的是,在《公司法》颁布之前,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将募集设立分为定向募集设立和社会募集设立两种。l994年6月19日,原国家体改委发出通知,停止审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。l994年7月1日实施的《公司法》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社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。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《公司法》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。

  设立原则

  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第二条、第三条的规定,公司是依照《公司法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、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。在公司设立的原则上,我国《公司法》第六条规定,设立公司,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设立条件的,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。我国《公司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,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,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。由此可见,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,实行准则设立原则。但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,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,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,即核准设立为例外;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,实行核准设立制度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代杰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人身损害  交通事故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代杰律师,代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代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763657061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代杰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鸡西律师 | 鸡西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代杰律师主页,您是第23137位访客